押金能不能抵租金?常見爭議一次釐清

押金能不能抵租金?常見爭議一次釐清

租屋常見爭議就是租客主張「押金可以抵掉最後一個月房租」,因而拒付最後一月租金

這樣合法嗎?

本篇文章將說明押金與租金的法律區別、房客可否如此張,以及房東如何因應,保障自身權益。


押金是什麼?可以抵房租嗎?

一、押金是為保障房東的權益,由租客擔保租賃物的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預為支付的金錢

  • 如果房客沒有欠費、毀損或其他違約情形,房東就應該在租賃期滿,房客交還房屋時,將押金無息返還給房客。
  • 如果房客欠費、毀損或其他違約情形,這筆錢可以當作損害賠償金,如扣抵後押金還有剩餘,房東仍應在租賃期滿,房客交還房屋時,將剩餘押金無息返還給房客。

 

二、押金的存在是為了擔保租客履約,故租客不能片面主張「用押金抵租金」即拒付租金。


租客拒付租金怎麼辦?房東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依《民法》第440條規定:

第1項: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2項: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二、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反面解釋: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得回收房屋。

 

三、若遇租客欠租金額經擔保金抵償後,仍達二個月租金額,但租約仍未到期時,房東可以這麼做:

第一步: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租客於限期內繳清租金,通知後應保留其副本作為證據。

第二步:若租客收到通知後仍未於期限內交租,房東再以書面通知租客終止租約並要求返還房屋

第三步:如租客於收到通知後仍未理會,則仍拒付租金或不遷離,則房東可提出民事訴訟,待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租客給付租金及遷離房屋。

→書面通知建議以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處理,更能證明有確實催告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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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怎麼寫最保險

一、如果不想委請專業人員客製化租約,建議使用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書白紙黑字寫下來比口頭約定更有保障!

二、建議在租賃契約中明訂下列條文:

押金僅用於擔保房客履約義務,不得視為租金或其他費用之預付款。

房客不得以押金抵繳租金,亦不得於租賃期間內要求提前返還押金。

三、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日後對於租客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房東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不必經過上述繁瑣的過程,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


押金不是租金,不能任意抵扣!

簡單來說,押金不是房租,房客也不能因為租期快結束就不繳錢、任意抵扣押金。

若沒有經過房東書面同意,這樣的作法即是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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