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非所有案件都須聘請律師出庭,
為了保障訴訟品質與程序公平,
有些特定類型的案件,法律明文規定「律師強制代理」,
當事人若未委任律師,法院將不予受理或不准其自行進行訴訟程序。
本文帶你認識相關法規與適用範圍。
什麼是律師強制代理?
指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訴訟案件中,為確保訴訟中的專業性及公正性,
當事人必須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不得自行出庭及進行訴訟行為。
這類案件若沒有律師代理,法院會命其補正,否則將駁回案件。
以下將帶你了解哪些是律師強制代理的情況!
需委任律師的行政訴訟案件
壹、依行政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規定:
一、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以下事件
- 環境保護事件
- 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二、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通常訴訟程序之上訴事件
第一審就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並適用通常行政程序處理,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所為的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的案件。
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
包括上訴、抗告、再審、聲請法官迴避、大法庭裁判程序(包括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及言詞辯論)、保全程序、其他事件等。
四、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
五、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聲請再重新審理及其再審事件
貳、依行政訴訟法第49-1條第3項規定,上述各款事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該案件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可為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具律師資格。
二、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或第3款規定:
-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 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 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舉例:台北市政府被民眾提起行政訴訟,市府法務局專任法律人員平常負責訴願、法制審查,也熟悉行政訴訟流程。雖然他非執業律師,因符合上述條件,因此可成為市府訴訟代理人,市府也不必再額外請律師。)
參、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49-1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需委任律師的民事訴訟案件
壹、第一審及第二審律師不強制代理
原則上在第一審及第二審的案件中都不強制一定要委任律師。
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若當事人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應以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貳、第三審律師強制代理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第1項規定,在第三審的案件中,上訴人強制由律師代理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66-2條規定,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可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三、相關但書:
-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經法院認定適當,則不在此限。(依《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第1項後段)
-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第2項)
四、未選任訴訟代理人的情況:
- 上訴人未依以上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法院認為其委任者不適當,第二審法院將定期先命補正。
- 逾期未補正亦未聲請訴訟救濟請求法院選任律師,第二審法院將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第2項)
需委任律師的刑事訴訟案件
壹、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規定
若被告於以下情況無律師辯護,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 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貳、提起自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規定,被害人若要至法院提起自訴,為防止濫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參、第三審言詞辯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上訴第三審進行言詞辯論時,因第三審為法律審且需高強度法律專業知識,因此強制委任律師代理。
肆、相關但書
依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未委任律師的後果
若屬律師強制代理的案件,當事人未依法委任律師,法院將不予受理訴訟程序,程序上即會以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上訴或其他訴訟行為,無法進入實質審理。
雖然訴訟制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
但在某些訴訟階段,出於程序複雜性及專業性考量,
法律仍要求由律師介入協助。
建議當事人在提起上訴或進入二審、三審程序前,
務必尋求專業律師意見,避免程序錯誤而喪失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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