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常見爭議就是租客主張「押金可以抵掉最後一個月房租」,因而拒付最後一月租金
這樣合法嗎?
本篇文章將說明押金與租金的法律區別、房客可否如此張,以及房東如何因應,保障自身權益。
押金是什麼?可以抵房租嗎?
一、押金是為保障房東的權益,由租客擔保租賃物的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預為支付的金錢。
- 如果房客沒有欠費、毀損或其他違約情形,房東就應該在租賃期滿,房客交還房屋時,將押金無息返還給房客。
- 如果房客有欠費、毀損或其他違約情形,這筆錢可以當作損害賠償金,如扣抵後押金還有剩餘,房東仍應在租賃期滿,房客交還房屋時,將剩餘押金無息返還給房客。
二、押金的存在是為了擔保租客履約,故租客不能片面主張「用押金抵租金」即拒付租金。
租客拒付租金怎麼辦?房東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依《民法》第440條規定:
第1項: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2項: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二、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反面解釋: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得回收房屋。
三、若遇租客欠租金額經擔保金抵償後,仍達二個月租金額,但租約仍未到期時,房東可以這麼做:
第一步: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租客於限期內繳清租金,通知後應保留其副本作為證據。
第二步:若租客收到通知後仍未於期限內交租,房東再以書面通知租客終止租約並要求返還房屋。
第三步:如租客於收到通知後仍未理會,則仍拒付租金或不遷離,則房東可提出民事訴訟,待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租客給付租金及遷離房屋。
→書面通知建議以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處理,更能證明有確實催告喲!
租賃契約怎麼寫最保險?
一、如果不想委請專業人員客製化租約,建議使用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書,白紙黑字寫下來比口頭約定更有保障!
二、建議在租賃契約中明訂下列條文:
✓「押金僅用於擔保房客履約義務,不得視為租金或其他費用之預付款。」
✓「房客不得以押金抵繳租金,亦不得於租賃期間內要求提前返還押金。」
三、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日後對於租客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房東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不必經過上述繁瑣的過程,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
押金不是租金,不能任意抵扣!
簡單來說,押金不是房租,房客也不能因為租期快結束就不繳錢、任意抵扣押金。
若沒有經過房東書面同意,這樣的作法即是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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