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遇到被詐騙、遭毀謗、被打傷等情況時,第一個念頭可能是:「我要報警!」
但很多人不知道,其實在某些情況下,你也可以自己提起刑事告訴
本篇文章將帶你了解:
刑事案件能不能自己提告?該怎麼寫告訴狀?流程是什麼?證據怎麼準備?
用最簡單的方式,讓你清楚掌握提告流程,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再被忽視。
刑事訴訟能自己提吿嗎?
刑事提告的方式——被害人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提起刑事訴訟:
一、直接報案
這是最簡單的方式,到警察局報案,說明事情發生的過程,警察製作完筆錄後會把案件移送至地檢署給檢察官辦理。
二、提出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被害人撰寫刑事告訴狀,清楚說明事情緣由、對應證據,並到地檢署遞狀提告。
三、提出自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被害人自訴必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來提起,要提出自訴狀及按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直接交由法院審理,不經過檢察官。
四、按鈴申告
為了便利民眾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按下各檢察機關的申告鈴後,就會有當日執勤的法警來引導你靜候值日檢察事務官詢問,依法製作筆錄。在未製作筆錄前,請勿擅行離去!
告訴與自訴的差異,讓你一次看懂
告訴 | VS | 自訴 |
被害人→檢察官 | 由誰提出? | 被害人→法院 |
地檢署-檢察官 | 由誰處理? | 法院-法官 |
國家 | 誰負責調查、舉證? | 被害人 |
不強制 | 強制律師代理? | 強制!!! |
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書 起訴後案件將由法院審理 |
結果可能性? |
法院直接審理 判決結果明確 |
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 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提起時間限制 |
同左(依刑事訴訟法 第322條解釋) |
***補充***
若案件為告訴乃論,受害人須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啟動偵辦,多為私人權益相關案件;
若案件為非告訴乃論,受害人即便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如果知道事情的發生,也必須主動展開調查辦理,多為涉及公共利益及重大犯罪。
刑事告訴狀怎麼寫?重點一次告訴你!
一、告訴人、被告的基本資料:
其中被告的資料如果不能確定,至少須填入可以特定被告身分的資訊(例如:使用帳號),檢警才有辦法循線確認被告的身分資訊。
二、案由:
被告所犯的罪名。
三、犯罪事實及陳述內容:
告訴人應詳細說明被告的犯罪事實(時間、地點、手段、經過等),並整理相關證據於對應的陳述引用之。
四、證物名稱及物件:
前述證據,按證據編號順序,附在刑事告訴狀後面。
五、0000地方檢察署:
0000填寫管轄該案件的地檢署。
提告後的流程
偵查階段(自訴則省略) → 不起訴或起訴(自訴則省略) → 法院審理與判決
- 檢察官收到刑事告訴狀後,會分案偵查並調查證據。
- 偵查期間地檢署會以傳票通知開庭,開庭次數跟時間並不一定。
- 偵查過程中若證據不足證明有犯罪,檢察官會作成「不起訴處分」,你可以聲請再議。若證據充足,且無適用緩起訴的情形,則會作成「起訴處分」,案件將正式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 起訴後案件由法院審理,可選擇是否委任律師參與後續程序(自訴則強制委任律師代理),法院將根據事證作出判決。
勇敢提告,守護你的權益
面對刑事糾紛,別以為「算了沒關係」
當你掌握清楚的事實與證據,就有機會為自己討回公道!
若案件複雜或涉及高度爭議,也可諮詢律師後再決定是否自己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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