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支票是會過期限的嗎?
如何知道支票的到期日?支票到底多久會過期?如果過期了該怎麼辦?
這篇文章帶你一次搞懂!
支票的有效期限
一、提示期限:對付款人提示支票請款的期限,自發票日後7天/15天/2個月內。
依據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提示期限會因為支票的發票地與付款地所在區域而有不同,執票人應於提示期限內向付款人提示支票:
在同一省(市)區內:自發票日後7天內。
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自發票日後15天內。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自發票日後2個月內。
二、追索權時效:對前手請求付款的期限,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四個月內。
依據票據法第132條規定,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整理追索權行使的重點:
(一)執票人應先於提示期間內提示支票,請求付款人付款,但遭付款人拒絕付款。
(二)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拒絕證書。
(三)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四個月內向前手行使追索權。
三、支票權利時效:對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期限,自發票日起1年內。
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過期會怎樣?
一、超過提示期限:
執票人逾期提示則會對背書人喪失追索權,背書人可不負背書責任,但發票人仍應就票據負責。(依票據法第132條、第134條前段)
二、超過追索權時效:
執票人逾期未行使追索權,背書人可不負背書責任,但發票人仍應就票據負責。
三、超過支票權利時效:
不能再跟發票人主張票據權利!但可將這張支票作為證據,依執票人與前手的法律關係(如:買賣、借款),以民事訴訟的方式請求對方給付金錢。
支票有期,錯過可惜
當你收到支票時,務必留意上面日期,千萬別認為可一直放著
若遇到支票過期的情況,及早尋求法律協助,保護自身權益才是上策
如需協助處理支票、催討款項或瞭解更多票據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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